動保法修正三讀 獅虎象猴均在列 馬戲團難在台表演
中時電子報 2007/06/15
記者: 姚盈如/台北報導

過去民眾常見的馬戲團動物表演,台灣可能不會出現了!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修正案,禁止馬戲團輸出或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做為表演之用。

委會官員表示,包括馬戲團常見的獅子、老虎、大象、猴子等,以後除非是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的理由,否則不准再進出口,這將是台灣動物權的一大躍進!

現行法規允許馬戲團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供作表演,但新修正的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條將上述規定刪除。

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,馬戲團的許多觀眾都是小朋友,但馬戲團的動物表演是錯誤的環境生態教育,因為自身的歡樂不應建築在其他生命的痛苦上,娛樂也不必以虐待動物的方式達成。她強調,如果要讓孩子學習尊重生命,就應從關懷動物著手,特別是保育類野生動物,更不該成為人類的玩具。

依照現行法規,日後若馬戲團違反規定偷渡野生動物進出口,業者除可能被判六個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也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金。

而針對中南部地區果園常遭保育類台灣彌猴等動物偷吃的情況,立法院也修正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第二十一條,規定農民在作物或家禽遭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的「緊急狀況」下,來不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,可自行以人道方式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,以免農民血本無歸。

另外,有鑑於虐待動物事件頻傳,立法院也通過《動物保護法》修正,規定無故虐待動物致死或致重傷者,或五年內有二次以上虐待動物紀錄的累犯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小時候,看到電視上播馬戲團的時候
覺得新奇更覺得好奇
長大點後,有一次和家人一同去看馬戲團,就覺得不那麼好看了!
養了狗後,更覺得馬戲團根本就是一個"不正常"娛樂
看到相關產業會避開、不購買、不觀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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