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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國修訂動物保護法 大幅提高處罰
2006-08-20 11:29/中央社記者吳協昌曼谷二十日專電

泰國保護動物的意識逐漸增加,隨著動物保護團體強烈抗議將大象送至澳洲與肯亞之後,國會也將修定動物保護法,一旦未來違法動物保護法者,可能被判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,或罰款一萬至十萬泰銖。

根據舊的動物保護法,虐待動物者最多只會處於一個月監禁,或處一千泰銖以下罰鍰,但新修定的動物保護法明顯將處罰規格提昇許多。

動物保護法的修正,是經由泰國保護動物協會、瑪希德大學共同建議提出,並由泰國律師公司協助,而被認為是泰國第一部被稱為動物福利保護法的法案,也可望在下週正式出爐。

這一部動物保護法中,也是泰國第一次將毆打、焚燒、強迫逾時工作或是將動物置於不適當的環境之下,例如活動空間過小而導致動物的生病,遺棄、活吃動物等行為都列入法規予以限制。

根據動物保護法,一旦發查獲有虐待動物的情形,最高可以處以兩年的有徒期刑,或是四萬泰銖的罰鍰;若未經允許以動物表演營利,最高將面對五年的有期徒刑以及十萬泰銖的罰鍰。

而在宰殺動物上,法條也明定,除了法律允許之外,並且必須採取最人道的方式,否則隨意宰殺動物,也可能會面對六個月的徒刑或是一萬泰銖的罰鍰。

動物保護法也明定,動物有免於饑渴、不舒適、痛苦、受傷、生病、恐懼與沮喪的自由,若是未能給予動物適當的生存環境,同樣也得面臨懲罰。

新聞來源: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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