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委會訂定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
2006-04-02 10:45/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二日電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「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」,明定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人口、遊蕩犬貓數量設置動物收容處所,並指派專責單位或適當專責人員負責管理。

根據規定,動物收容處所應收容直轄市或縣市政府、其他機構、民眾捕捉的遊蕩動物,或民眾不打算繼續飼養的動物,或是主管機關留置或沒入及危難中的動物,並辦理收容動物照顧、認領養、動物保護、諮詢、教育及宣導工作。

動物收容處所設施應包括動物舍、醫療室、人道處理室等,動物舍應設置隔離作業區、認領養區,對於傷病、哺乳、幼年動物,則應規劃特殊留置區。

動物收容處所工作人員,以收容量每30至60隻動物配置 1人為原則。

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若未依規定設置動物收容處所,應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,辦理收容及處理業務。

新聞來源: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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